張貼日期: 2021-05-06 15:31:48 點閱:191
一、依教育部110年4月21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00055239號書函 辦理。 二、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: 「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、資遣或撫卹時,其所具退撫 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採計,依下列規定辦理:……六、 ……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,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 其任職年資及等級,對照同期間相同薪級教職員之繳費標 準,換算複利終值總和,由申請補繳人一次全額補繳後, 始得併計年資。……八、教師經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與其修正施行前之相關法令、教師法及相關法律同意借調 至公、民營事業機構、私立學校、財團法人、行政法人、 檔 號: 保存年限: 5 1100001133 ■■■■■■ 人事 ■■■■■■■ 收文:110/04/27 ■■■■■■■ 有附件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裝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訂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線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. 第 2 頁,共 3 頁 行政院設立或指定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 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,得於回任教 職到職支薪之日起十年內,比照第六款規定補繳退撫基金 費用本息,始得併計年資。」同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略 以,教職員依第13條第1項第5款至第9款規定,申請補繳退 撫基金費用本息時,自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算,逾3個 月後始申請者,應另加計利息。 三、復查銓敘部91年11月8日部退三字第0912166940號書函略 以,公務人員得申請分段補繳曾任其他得以併計公務人員 退休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,惟逾補繳期限(轉任之日 起3個月內)提出申請者,應加計遲延利息,且自轉任之日 起已逾5年(現為10年)者,不得再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本息;如經選擇分段補繳,其每段應繳金額應即依公務人 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金額,一次完成補繳(即 不得分期繳納)。 四、據上,基於公教一致處理原則,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 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,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 後,得選擇分段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每段應繳金 額應一次完成繳納。至所餘年資如擬亦選擇補繳退撫基金 費用本息,至遲應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申請 補繳;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,應依規定加計利息